| 我国古代人口政策与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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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baike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5 12:26:21  |
我国古代人口政策与婚龄 历朝人口政策,与赋役政策、婚姻政策关系很大。一些朝代长期战争之后,战祸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锐减,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为解决这个问题,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迫早婚,达到人口增长的目的,春秋时代的越国,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繁衍人口。“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按照这一规定,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许配给别人。北周武帝建德三年诏令:“自今以后,男的十五,女的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女子13岁就要成亲,是目前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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