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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形与象形字研究述论第 2 页

作者:韩伟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26


  王筠《说文释例》分象形为正例变例两类,“正例”如其说“日”“月”“变例”有“其形不能显白,因加同类字以定之,是谓以会意定象形”,“会意定象形而别加一形者”,“兼声意之象形”等等多种。
  朱骏声有象形兼指事、形声兼象形、会意兼象形、会意形声兼象形。
  朱宗莱《文字学形义篇》分做纯象形、合体象形、变体象形三类。
  郑樵分象形有正生、侧生和兼生(形兼声、形兼意)三类,“今推象形有十种,而旁出有六象”;“又有象形而兼谐声者,则曰形兼声;有象形而兼会意者,则曰形兼意。十形犹子姓也,六象犹嫡庶也,兼声兼意,犹姻娅也”。
  综观古今“合体象形”之说,我们就很容易地看出许慎与《说文》的影响是重要的。细察《说文》,凡在分析解说中许慎言及“从某”,或者是“象形”、“象某某之形”的,后世学者在六书分类时大多视为“合体象形”,或者采用与其相类似的名称。正因为如此,在汉字之具体归属类别上,就显示出诸多的混乱,同一个汉字,在不同的学者那里就可能或者归之于象形,或者归之于指事,或者归之于会意。
  对于合体象形产生的原因,余国庆有论:“有些物体,如只把它的本形画出来,不能给人以明确的认识,常误会成别的东西,因而这类物体,须依附于一定的有关物体,才能显出它的形象。这种依附有关物体以显形的字,就称之为合体象形。”由此可见,这种“依附于一定的有关物体”,显然是与文字学意义上的组构合体字的独体文有着本质区别的,也是我们对合体象形持否定态度的基本依据。
  在合体象形的问题上,虽然持合体论者不在少数,但是我们认为,就“独体为文,合体为字”这种文字学意义上看,合体象形是不存在的,因而这种观点也是应该否定的。这种看法的基本理由,则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考察是否有合体象形,在考察对象上,应该对汉字形体有具体阶段的确定,一般来说,应该以甲骨文等图画性较强的古汉字阶段为好。甲骨文是目前为止我们所发现的最早的成熟的古汉字体系,其所具有的象形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我们知道,象形字“是由原始绘画再经图形符号 演变来的,笔画随同物体的外形而屈曲”,也就是用“随体诘诎”的方法画出物体最突出的部分特征或全形特征的造字规则所造成的独体文字符号。这就是说,甲骨文中的象形字,从构形体态上看是独体或者称为整体的,即其无论是取象于物体的部分特征,还是物体的全部特征,其符号表现形态都是凝结的整体。所谓凝结的整体,就是不可分割,如果硬性地做以分割,那就不是原本的汉字,而就可能变成什么也不是的什么意义也没有的一些符号了。因此,象形字里就根本不可能存在有“合体”,也就是说不管它的字形体态简单还是繁复,都是对客观世界里那些形体纷杂的万事万物取其最主要的特征进行或正面、或侧面、或俯或仰的多方位多视角的摹写。但是,这些摹写不是具象的或逼真的,它是勾勒其精神的符号式的,“它是将客观图象典型化、抽象化了的符号”。隶定之后若还称象形字的话,那是沿袭此前的习惯叫法,而不是说此时的象形字还有象形的性质,只是“不象形之象形符号”。因此,甲骨文时期的象形字,应该说是“独体”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合体”。这也就是唐兰“我们所谓象形文字,只限于段玉裁所谓独体象形一类”和姚孝遂“所有的‘象形’字都应该是一个完整的形体,不能加以分割”,“象形字有独体与合体之分,这种说法是难以成立的”的观点的原因所本。
  其次,考察象形字,如果认为有“合体象形”的话,就应该对其构件有严格的硬性的要求,那就是其是否具有形音义三方面的要素,是则为合体,否则为独体。这是一个标准问题,以此标准就最能检验是否有“合体象形”的存在。如“眉”,许慎《说文》_“目上毛也。从目,象眉之形,上象额理也。”王筠将“眉”列入“象形”中,说:“骒象眉形,灸象额理,在目之上,额之下,是眉也。”又如“果”,蒋善国说:“上象果实,下象果树”,“只有把圆形和椭圆形画在树上,才陪衬出它是果子,不致误会作旁的东西。”“这些字,很显然无论是王筠还是蒋善国,都是将其作为合体象形看待的。我们认为,这种“合体”,决非“合体为字”之“合体”。以“眉”为例,它虽然可以分为或为毛,或为额理,或为目的等构件,但是我们如果再细究下去,追究它们各自能显示什么意义,又有什么读音,实在难以说明。如“果”,究其真义。也就只能“把圆形和椭圆形画在树上,才陪衬出它是果子,不致误会作旁的东西”。这种“陪衬”是“部件形态互相结合才显其义”,是同由几个具有图形性的象形符号比配在一起,“以见指挥”表达出一个具体的意义:“目上毛也”,实在是没有什么不同之处。为此,姚孝遂认为,“果”是“不可分割的形体”,“‘果’如分割则为从木从田……显然是无法成立的”;“合体”,“应该是两个以上独立形体之‘合”’,而所谓的合体象形字,“分割之后,就无法成为各自独立之形体”。其实,事实正是如此,那些所谓的合体象形字,有的是将隶变之后的字形作为分析对象,有的是扩大了甲金文字形里的那些处于从属位置的点画之类的作用,而将其看做具有音义的独体“文”。因而,我们可以做再次强调,象形字是独体的“文”,是用“随体诘诎”的方法画出物体最突出的部分或全部特征的造字规则所造成的独体文字符号。象形字就是这种规则在文字符号上的具体表现,其突出特点是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因而“合体象形”是不存在的。
  再次,考察象形字,就其研究历史总体上看,也有个上下传承的问题,其主流意识还是将其作为独体的文而对待的,由此,也将其定位在合体之外。明代赵撝谦说:“故六书初一曰象形,文字之本也。次二曰指事,加于象形者也。三曰会意,次四曰谐声,合乎象形指事者也。次五曰假借,次六日转注,惋夫四者之中者也。独体为文,合体为字,象形指事文也。象形文之纯,指事文之加也。”他还说:“昔者,圣人之造书也,其肇于象形乎,故象形为文字之本,而指事会意谐声皆由是而出焉。象形者,象其物形,随体诘(契吉切)诎(曲勿切)而画其迹者也。”就历史长河中看,汉字结构在体态的变化中也是变动不居的:独体可变合体,合体也可变为独体。在此,辨析一个具体汉字的构成,一是要确定某一时段,二是不要用此一时段的形体去笼统地谈说另一时段的形体,或以某一特定时段去概括跨时段的形体。
  总之,在独体与合体的问题上,无论是理论上的分歧,还是具体字例的归类,我认为其落脚点在对是否象形字的具体归属的认定上。既然象形是独体的“文”,是数量极少的字根或字元,那么在具体字例的归属上就要严格把握,不得宽以类之。因为,宽了一个,可能引出的将是一类,生生相连,则如蔓草之绵延,而无法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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